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防范措施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07  浏览次数:11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防范措施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合同案件审判指导

 

一要加强立案阶段的警示和审查。建议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有关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诚信诉求、合法诉讼,防止和警戒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债权人为多人分别起诉同一债务人且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立案审查时应特别予以关注,并借助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查找当事人近期涉诉、被申请执行的情况,必要时还可以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质询,告知其进行虚假恶意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要加强审理阶段对案件细节的审查。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借据存在伪造可能、较大金额借款没有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借贷双方具有密切关系等情形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款细节,必要时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单位的经办人到庭陈述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双方诉辩情况及其他间接证据作出综合判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