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认定为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的,应如何处理?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07  浏览次数:136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认定为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的,应如何处理?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否变更其诉讼请求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释明不是替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更不是替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变更原诉讼请求,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在法官向当事人释明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之后,因当事人的不同选择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根据法院的释明变更了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按照释明的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拒不变更的,法院不能替代当事人依职权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违背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因此,仍应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对于审理后应作出何种裁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但原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且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并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故若其拒绝变更,将导致其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因此不具有所主张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从而导致其诉讼请求在实体上无法得到支持的后果,故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实体处理,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属于诉讼程序问题,在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而不依据法院的告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即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不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既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上诉人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期间华润公司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华润公司诉请主张的“项目转让关系”不能成立,遂于庭审结束后至一审判决前,多次向华润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华润公司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由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华润公司的起诉。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