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案由的确定问题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次数:27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交通事故案件中案由的确定问题

江晓华 神玉嫦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准确确定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

正是由于确定案由如此重要,我们有必要就交通事故案件的案由问题进行学习。

案例1:钟某某驾驶摩托车碰撞堆放在公路上的沙石,致车毁人亡,交警认定死者全责。死者家属起诉堆放沙石的单位要求赔偿。

案例2:罗某驾驶货车搭载王某某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碰撞XXX驾驶的XXX车上散落的运载物(方形铁块),造成车头轻微损坏。第一次事故后,罗某、王某某两人下车行走至车尾查看。马某某驾驶货车碰撞方形铁块后失控并向左侧翻碰撞罗某、王某某,造成两人死亡。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货车司机、车辆所有权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高速公路管理者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韶分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3某某驾驶粤FJ3649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亿华广场路口人行横道时,碰撞由北往南方向从人行横道步行横过公路的行人彭某某,造成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彭某某起诉要求芮某某赔偿损失。

对于以上三个案例,我们怎样确定案由?

三个选择: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B、侵权责任纠纷;C、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在进行选择前先学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以下是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适用案由原则: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根据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第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人格权纠纷;第三级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四级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适用案由原则,我们通常就使用第四级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218日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

以下是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部分内容。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3、区别情况适用不同案由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提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对于当事人就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诉至法院而形成的诉讼,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第一级、第二级案由之下设置了第三级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由是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三级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下的第四级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的修改。《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在该章节内,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作出了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而设定,基于第六章中的每一条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均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上案例3,应用此案由。

2)“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的确定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下设以下7个第四级案由: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某些案例中,机动车发生事故是因公共道路存在管理维护缺陷、或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等情况而导致,如以上案例1,钟某某驾驶摩托车因碰撞堆放在公路上的沙石致车毁人亡。此类案件的案由认定,应当根据事故责任的承担,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第三级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以下找,如案例1,应选择“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下设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相比较,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侧重审查车辆及其驾驶人是否符合法定“上路”条件、车辆所有权人、实际控制人等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等因素,而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则侧重于审查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遗撒、倾倒物品的行为人、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在地面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的施工人、管理人对人身、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这一条理解,要明确两个问题:A、公共道路的概念。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B、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主体有二: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对于两个责任主体。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首先是一种物件损害责任,同时是一种道路管理瑕疵责任。二元论观点认为:对于两个责任主体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管理部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同此种观点。在处理案件时,一般来说,应当首先由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负责,因为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直接控制、管理物件,因此其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如果损害的发生也与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有因果关系,那么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应承担按份责任。如案例1,如果仅追究堆放沙子人的责任,案由可确定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如果被侵权人认为公路管理局也有责任,一并起诉该局,这时追究的是两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因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主体本身就有两个,那么本案还是可以定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如果加多一个责任主体进来,是因为与对向来车碰撞后撞上沙堆,这时定什么案由?这是我们马上进入的话题。

3)“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确定

因现实生活存在各种偶然性事件,多种原因力可能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偶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若案件事实反映出损害事故发生时既存在车、人违法情况,也存在道路通行状况不良情况,还存在道路管理瑕疵情况;或者说是“多因一果”的情况,这时仅仅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或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均无法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概括。此时,可以考虑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或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共同的上一级案由——第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如以上案例2,既有货车司机驾驶不当的过错,又可能要考虑高速公路管理者管理不当的过错,故建议考虑适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