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认定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22  浏览次数:11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认定[1]

 

关键词

无偿代驾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附: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张某因喝酒不能开车,请其朋友郭某驾驶粤XX号轿车送其回家,当行驶至某路段,遇梁某驾驶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搭李某对向行驶而来,郭某所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行驶过左侧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李某受伤。同年11月,F市公安局N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李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到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89019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巳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郭某、张某共支付了赔偿款17000元。

XX号轿车登记车主及实际支配人为张某。该肇事车辆巳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了李某医疗费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总第5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143 页。

 

 



[1]本文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民事卷2,第673-674页《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