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07 浏览次数:27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P2P网络借贷是个人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撮合向他人提供小额借贷的商业模式,它来源于P2P借贷,是后者的网络操作版本。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根据银监会与小额信贷联盟发布的文件,其正式中文翻译为人人贷。一般认为,P2P借贷是由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创始人尤努斯教授所发明,后来又发展出了P2P网络借贷。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于2005年的英国,两年之后传到了中国,之后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P2P网络借贷都经历了一个曲折而迅猛的发展历程。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P2P网络借贷目前有商业性和公益性两种,笔者仅讨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模式。目前国内的P2P分化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1}本文所讨论的P2P网络借贷仅指完全的线上操作模式,并不包括线下模式。
一、网络版民间借贷——商业性P2P网络借贷概述
国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与特点
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网上互助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诞生,之后很快被拷贝到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国外主要平台可以分为两种:单纯中介型(Prosper)和除了是平台中介还是担保人、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的复合中介型(Zopa、Lending Club)。
1.Prosper模式。2006年,网站prosper.Com在美国成立并运营,是纯粹的中介平台。借款人在网站创建借款条目(最高金额为2.5万美元),并限定最高利率。出借人通过降低利率进行竞拍,最终由平台组成一个贷款组合,但是出借人并不是直接借钱给借款人,借款人得到的是与Prosper签约的银行的贷款,出借人得到的是一份个人无追索权的借款票据,借款收益由网站分配给出借人,网站起到了资金的汇聚平台的作用。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该借款票据构成了证券,{2}故在2008年初,美国证监会叫停了该网站。经过整顿,于2009年完成注册并获准重新开业,不同的是这一次Prosper将在监管机关的直接监管下营业。
2.Zopa模式。Zopa提供的是P2P社区贷款服务,运用信用评分的方式管理借款人,信用等级直接与借款金额、利率等挂钩。同时,网站还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月分期归还借款,并负担了完成法律文件、雇佣代理机构追讨欠款等工作。与Prosper相比,Zopa的工作更多,在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了中间人,对于风险的控制也更好。
3.Lending Club模式。Lending Club于2007年5月在美国上线,采取了与Zopa类似的社区服务模式,借款人必须通过严格的信用认证与分级,不同的级别拥有不同的固定利率。Lending Club的创新之处在于使用Facebook应用平台和其他社区网络及在线社区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聚合,所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要么是朋友,要么有着各种间接的关系,而根据国外的研究发现:如果贷款组里有与借款人现实生活中有联系的人,如同事或校友时,违约的概率下降很多。{3}
国内主要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与特点
国内的网贷平台的创建开始于2007年,目前市场上规模较大的网贷平台有30多家,最活跃的十几家规模都在几十亿元左右,规模最大的宜信月贷款额在2010年就超过了一亿元。{4}宜信虽然是业内公认的规模最大P2P借贷平台,但其是以线下P2P借贷起家,并在全国40多个城市设点以方便借贷双方见面,故宜信并不是纯粹的网络借贷平台,也不是本文的关注对象。笔者选择了业务规模较大、各有特点的三家网贷平台亲自注册会员,进行体验比较,获取了最新的各平台经营特点。它们分别是上海的拍拍贷、北京的人人贷和深圳的红岭创投。巧合的是,这三家平台所在的城市也是我国的三个金融中心城市。
1.拍拍贷。拍拍贷于2007年在上海成立,是国内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它借鉴了Zopa的信用评级模式,所有借款都是以借入者的信用评级和所属小组的评级为基础,不提供抵押借款。借款人成功借款还贷的记录越多,信用评级越高。网站还对借款人有包括学历认证、户口认证、视频认证、手机实名认证在内的四种认证,这也会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拍拍贷鼓励出借人分散投资以覆盖风险,在借款时,借款人在网上创建借款条目、固定期限和利率,出借人在借款总额限度内可以任意投标,故每笔借款都是多个出借人与一个借款人的“一借多”模式。如一笔10万元的借款,出借人可以达到400人以上,每笔投标都在几百元左右。为方便投资人,网站专门开发了自动投标系统,出借人可以设定拟投标的的数额、利率、期限等条件,当合适的借款出现后,系统会为出借人自动投标。出借人可以在借款条目中看到借款人的基本个人信息、个人详细收支等情况,以及过往借款记录等。拍拍贷今年7月开始施行本金保障制度,只要出借人完成身份认证,并达到了足够多的投标次数,即在借款的坏账总金额大于收益总金额时,拍拍贷将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差额。平台对出借人不收取服务费,对于借款人在借款成功后按照借款期限的不同收取2%或4%的成交服务费,但对所有用户都要收取第三方平台的充值和取现服务费。拍拍贷注重与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与敦煌网和慧聪网两家大型B2B电子商务服务网站合作,推出了敦煌网和慧聪网的推荐借款专区,也推出了专门面向淘宝店主的网商专区。根据笔者的观察,拍拍贷的借款条目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主要集中在1—10万元区间,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以3—6个月借款期最多,年利率以18%—20%为主,最低为9%。拍拍贷的注册用户群庞大,借款条目更新快,满标速度也较快。通过网站论坛的建设,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社区和一批较为稳定的借款人与出借人群体。
2.人人贷。人人贷由于名称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网络号召力,但是从目前来看,发展得并不理想。人人贷的借款方式、信用评级、收费方式、自动投标都与拍拍贷类似,人人贷的借款人资料更为详细,认证材料扩大到了购车证明、婚姻证明、信用报告、工作认证等。人人贷的本金保障是指:对于所有认证用户的所有投资,如果出现逾期30天以上的情况,网站都会垫付本金。为实施该计划,网站专门从收取的服务费中拿出一部分建立了风险备用金账户,可以说,人人贷的本金保障比拍拍贷要完善得多。但是人人贷的社区规模远不如拍拍贷,借款数量严重不足,一笔借款放出后,均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满标。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人人贷的利率与拍拍贷相比普遍较低。近期,人人贷开发了智能理财标,精选大量质押、抵押贷款需求和供应链金融服务相关贷款需求供出借人选择,金额普遍较大,期限都在6个月左右,利率10%左右。网站强制要求借款人每月还息,到期还本,并对出借人进行本息完全保障,安全性很高,但相应的收益也较低。
3.红岭创投。红岭创投是业内口碑最好的一家网贷平台,网站透明度非常高,信息披露及时、完整。红岭创投的基本操作模式与拍拍贷、人人贷并无大的不同,它的亮点在于所有方面做得更为细致、更人性化。红岭创投开发了多种不同的贷款品种:纯粹使用网站授信额度的信用借款标,附有担保手续的担保借款标,审核更严格、借款到期当天即可获得本息垫付的快速借款标,使用借款人在网站账户净值额度90%的净值借款标,针对非恶意逾期用户的债务重组标,精选潜力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款凭证的阳光贷等。不同的贷款种类,利率、期限都各不相同,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在本金保障方面,对所有VIP客户(需交纳180元年费)垫付全额本金,部分标垫付本息,对非VIP客户垫付50%本金。网站的自动投标系统规则设计更为公平,使得所有用户均能投标成功。在信用分级方面,设立了注册会员升级制度,不同的级别限制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网站在醒目位置设立了“逾期黑名单”专栏,以提示出借人风险。网站的客户服务很细致,对每笔借款都有一名专职客服负责跟踪,出借人可以随时与该客服联系以获取借款信息。网站会在论坛上及时报告每个月的各类借款金额、利息收入、逾期情况等信息,以红岭创投控股股东在内的一大批公司股东也都活跃在论坛上与会员互动,出借人不仅在论坛里交流经验,甚至会在网站的见证下进行债权转让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灵活的退出机制。红岭创投的特色之一是成立了专门的担保公司,即2011年成立的可信担保,专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在网站需要对出借人垫付本息时,也都是由可信担保来操作。红岭创投是所有网贷平台中交易最为活跃的,不同于其他平台,红岭创投上的借款有着小额、短期的特点,除了阳光贷以外,很少有10万元以上的贷款,很多都是千元级别的借款,借款期限更是极少超过1年,多为3个月以下,还存在着大量的借款期限以天数计算的超短期借款,借款利率与拍拍贷相比普遍稍低,借款的满标速度是三个平台中最快的。
总体来说,拍拍贷的借款条目多,金额较大,利率较高,借款期限较长,本金保障最为有限;人人贷本金保障最完善,但是借款条目很少,金额最大,期限最长,利率较低;红岭创投借款条目最多,满标速度很快,金额最小,期限最短,服务最为人性化,本金保障也最为有力。
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商业性网络借贷本质上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即网络版民间借贷,网络借贷平台则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交易,有着合同法上居间人的性质。网络借贷的特点主要有两个:对于借款人来说,手续简单,审核灵活,门槛低,可以在短时间内募集资金,并且这种信用借款是在银行无法获得的;对于出借人来说,网络借贷是一种收益很高的投资手段,并且这种投资渠道与股票、期货等方式相比技术含量和操作成本低,适合非金融专业人士。
网络借贷引入我国后,由于国情和法制环境的不同,呈现了两个与国外网贷的不同之处:一是信用评级。欧美国家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都有统一的信用评分,平台只需要引用已有的评分即可。而在我国,银行征信系统并不完善,且网络借贷平台也不能接入该系统,所以网站只能通过借款人的其他资料自行评级,可以说,每个网络借贷平台都在建设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二是本金保障。国外网络借贷平台不会为出借人的损失承担风险,因为出借人对借款的投资性质是明知的,对于自身的投资行为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心理准备的,国内的网贷平台普遍都有本金保障主要是因为社会诚信不足,出借人对于借款给陌生人充满疑虑,也缺乏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或者说对于理财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本金保障是平台出于国内信用环境和市场状况所作出的理性选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本金保障的法律依据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是民间借贷的中介组织,法律上相当于合同法上的居间人(人人贷网站中的法律政策一栏就明确表明其居间人的身份),由于只是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起到中间撮合的作用,其在法律上并没有承担借贷风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也仅限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5}既然如此,网络借贷平台为借款承担本金保障的法律依据何在?笔者认为,虽然本质上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中介组织,是居间人,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的作用不止于此,它更是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者,为出借人提供借款方信息。由于缺乏第三方认证,借款人的资料都是平台核实的,连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都是平台做出的,出借人难以亲自验证信息的真实性,故出借人的借款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而做出的,所以平台为借款提供保障实际上是对其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保障,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担保。
二、商业性P2P网络借贷存在的合理性与面临的风险
民间金融在新技术条件下、新时代背景下的回归——商业性P2P网络借贷存在的合理性
1.历史悠久的民间借贷传统是其产生的土壤。民间借贷在我国历史上一直长期存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一直以熟人间的借贷为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金融需求不断增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抽样调查,仅湖南省13个县76个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在2006年一年借出的资金就达到了5897万元。在民间借贷发达的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已超过1200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支机构的调查,2011年上半年,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来看,网络借贷的客户对象包括两类:一个是针对普通人群的紧急资金需求,暂时性的周转困难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如医疗费用、紧急购物需求等。这类资金需求金额小、时间短,当借款人出于各方面考虑不愿意向熟人借钱时,网络借贷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由于时间很短,高利率对于借款人的影响也很小;另一个是针对小微企业、网商店主的融资需求,小微企业融资具有快、频、险、急几个特点,尤其适合网络借贷。网商店主资金流小,进货时如果资金不足影响经营,所以网络借贷平台上淘宝店主进货借款标占了借款条目的相当一部分,并且由于经营具有持续性,进货借款标信誉较好,是较稳定的借贷需求。
2.金融抑制造成的投资渠道不畅构成了投资需求上的合理性。我国对于金融市场一直保持了谨慎开放的态度,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所谓的金融抑制政策,使得家庭储蓄的投资选择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金融抑制的情况更为加重。从2007年开始,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家实行紧缩政策,导致社会融资困难,助推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也产生了第一批P2P网络借贷平台。2010年上半年,国家开始调控房价,央行先后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10年12月,银行间市场利率开始飙升,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创下历史新高,网络借贷平台的新一波浪潮也开始出现。目前传统金融的投资渠道仍然不畅,回报率超过10%的P2P网络借贷必然会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金。
3.全球性金融脱媒是其发展的现实背景。金融脱媒也被称为非中介化或反中介行动,是指在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的供给绕开商业银行这个媒介体系,直接输送到需求方和融资者手里,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6}这是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金融发展中都会碰到的问题,最先发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到80年代中后期日本和欧美发达国家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金融脱媒。{7}研究发现,1992—2008年间我国金融脱媒趋势逐渐形成并不断深化,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金融中介的地位相对降低,储蓄资产在社会金融资产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由此引发了社会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间接融资并重转换的过程。{8}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就是这个过程的一部分。
4.网络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只是过去的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熟人社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解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更短,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具备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也给借款技术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过去的借款都是“一借一”,而网络借贷由于可以借助网络实行集约化管理,采取的是“一借多”的模式,出借人的风险变小,借款人的谈判成本降低,借款的效率显著提高。
多重风险带来的严峻挑战
金融是风险积聚型行业,控制风险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国内的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经过多年的自由发展,已经暴露了一些风险问题,另外还有一些虽尚未暴露、却有潜在风险的问题也需要注意。出借人和网贷平台因其身份不同,面对的风险也不同。
1.网络时代“副作用”——出借人面临的风险。第一,监守自盗的操作风险。2012年6月3日,P2P网络借贷平台淘金贷上线,吸引了80多人投标,但一周不到,6月8日淘金贷网站即关闭,负责人陈某携款潜逃,卷走资金超过100万元,幸而陈很快被警方抓获,造成损失不是很大,但这给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敲响了警钟。由于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几无准入门槛,使得业内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上述案例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除了有意的诈骗,更重要的问题是在网络借贷操作中,出借人的资金对于平台几乎毫不设防。虽然在理论上出借人是先找借款条目,再针对性地打钱,不存在平台控制资金的时间,但是实际上出借人不可能一笔一笔地操作借款,这样效率太低,并且会产生多余的充值与取现手续费,故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是采取账户式操作,这就给了网站控制客户账户余额资金的机会。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完全寄望于网站经营者的职业道德,而无有效的防控措施,这是出借人面临的最大风险。第二,陌生人借贷的违约风险。就民间借贷本身来说,借款人逾期还款是出借人面临的最大风险,这一风险在网络借贷中也普遍存在,并且由于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对于出借人来说均为陌生人,出借人对于违约的担心更为强烈,中国人传统上一直相信眼见为实,但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却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违约风险还体现在事后救济上,绝大多数网络借贷都是没有借款合同的(红岭创投的阳光贷除外),虽然自然人借贷为实践合同,并不要求必须有书面合同,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借款合同可以起到关键的证明效力。由于网络主体的分散性,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相距甚远,出借人进行私力救济很不方便。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电子证据的固定、异地诉讼的成本都会对出借人带来困扰。第三,潜在的隐私泄露风险。除上述两点风险外,出借人还面临信息时代特有的、虽尚未发生但却有迹可循的潜在风险,即隐私泄露风险。在网络借贷平台注册会员需要提供身份证、电子邮箱等认证资料,如果想要借款,那么还要提供更多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这些资料如果泄露或被不正当使用,将会对个人及其亲友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隐私泄露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网站的不正当使用,二是其他注册会员不怀好意地获取。这些隐私资料对于网络平台开展信用评级、出借人做出借款决策都是必不可少的,不提供则借不到钱,提供了又有泄露风险,造成了P2P网络借贷在个人隐私方面的两难境地。
2.不可逾越的“高压线”——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一,非法集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居间撮合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主体,借款来源于出借人,流向借款人,本不应存在平台集资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借款的“一借多”模式和会员的社区化管理,必须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采取账户式操作,则难以避免地产生大量闲散资金需要存放。此时需要有第三方机构管理资金,最适合的就是商业银行。但是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故商业银行不愿意管理资金,目前也没有一家网络借贷平台获得了第三方机构的同意代管资金,网络借贷平台只能将资金寄存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由平台直接管理资金。这样的后果就是不可避免地触及非法集资这条法律“高压线”。在我国金融管理法律体制下,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资金,而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电子商务服务公司,积聚了社会大众的资金,还承诺保障本金,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充分可能性。第二,暗流涌动的洗钱风险。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完善,易引发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反洗钱的实际操作中,需要对超过规定额度的资金交易进行监测,根据每一笔交易的详细记录,利用数据关联技术,判断相关交易主体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疑性。{9}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不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发现可疑交易,同时,对于借款人的审核以线上审核为主又造成对借款人实际借款用途的审核难度增大。
三、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建设——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透明的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监管部门的法制规范
1.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立法。目前国内的商业性P2P网络借贷既无监管主体,又无相关法律规范,行业内呈现一种原生态发展环境,发生了淘金贷诈骗、哈哈贷停业等损害出借人利益、妨碍行业健康发展的事件。商业性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美国的次贷危机再一次证明:金融服务领域的任何一个地方监管不力都会产生问题,所以在行业环境尚不规范的今天,亟需监管机关强势介入,用公权力手段维护清洁、健康的市场环境。
在具体监管主体上,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商业性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服务的是最经典的金融活动——借贷,故应当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统一的监管部门对于行业发展极为关键,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前车之鉴,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网络借贷平台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并制定统一的借贷与经营规则。相关立法部门也可以适时出台针对性法规规章,设定经营中的底限要求。
2.建立包括资金管理、信用评级、风险评估、信息交换在内的后台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包括前台与后台,业务的有序开展都离不开强大的后台支持。就像银行的发展离不开征信系统为其提供信用后台服务、中国银联为其提供跨行交易清算服务一样,P2P网络借贷平台也需要后台服务的支持。但是后台建设需要很大的投入,这不是一两家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所能负担的,必须由国家财政投入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金融领域的公共设施建设,具有公益性。
后台建设首先需要专门的资金管理平台,为网站提供资金管理、资金结算等服务,实现网站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借贷资金的严格分离,不仅可以使网站免于非法集资的嫌疑,也可以使出借人放心,防止网站监守自盗,侵占出借人资金。其次,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网络借贷平台各自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系统,不仅浪费资源,也使得收集来的信息分散而破碎,难以充分地反映个体信用状况。其实P2P网络借贷平台所获得的借款记录对于建设统一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弥足珍贵的,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分享、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系统,将宝贵的资源利用起来,一方面可以监控网贷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结合银行征信系统,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勤练内功,严格要求——商业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身规范
1.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经过几年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已经形成了几家行业领头羊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决定竞争结果的最关键因素就是人气,聚集了人气就有了持续不断的交易,平台才能生存下去。而人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信任,是个人对该网络平台的信任,信用创造价值,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提供关于信用的服务,如果自身都得不到客户的信任,怎么还能为其提供信用服务呢?所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是网络借贷平台生存发展的基本途径。
提高服务水平首先需要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不仅包括逾期黑名单,还需要披露网站的经营状况、本金垫付情况、风险拨备金状况、网站的盈利状况等等,使出借人随时了解网站的运营情况,帮助其合理做出投资判断。其次要继续推进分散投资模式,坚持本金保障措施,合理计算收费。分散投资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措施,坚持分散投资要坚持分散投资的技术开发、自动投标规则的完善,便于出借人管理借款。上述本金保障是网络借贷平台为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所作出的担保,或者说基于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的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产生的赔偿责任,还应当继续坚持该政策以聚拢人气。由于本金垫付政策,国内的网络借贷平台收费普遍比国外高,提高服务水平也要求平台公开收费的计算方式,明确哪些收费归入风险拨备金,透明成本的计算方式,对于培养客户对网站的信任也有重要意义。提高服务水平还需要完善借款人审核机制,目前的借款人审核大都局限于线上审核、复印件审核,而实践中很多证件都是可以造假的,网站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增加对借款人的线下审核,通过面对面的接触鉴定其证件的真伪、评价其信用的高低。
2.代理诉讼解决出借人司法救济困难。目前各大网站在借款人逾期后的主要追讨手段还是限于网上追讨、电话追讨等远距离方式,实际效果很有限,对逾期借款人缺乏强制力,借款的追讨能否成功还是取决于借款人自身的意愿。在未来的业务中,必须进一步借助司法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如上所述,出借人存在很多诉讼上的困难,单一的出借人诉讼也很不经济,而网络借贷平台掌握借款人的所有身份资料,拥有资金流向证据和欠款追讨证据,也掌握所有出借人信息,是最有条件代表全体出借人进行诉讼的,故今后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将逾期追讨手段延伸至诉讼手段,开发一批有法律救济保障的借款类型。具体操作中,可以区分有本金垫付服务与没有本件垫付服务的两种借款,在本金垫付服务借款逾期时,网站应当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出借人的债权,然后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直接起诉借款人。如果该笔借款没有本金垫付,网站可以与所有出借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全体出借人进行诉讼,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
【注释】
{1}封延会、贾晓燕:“‘人人贷’的法律监管分析——兼谈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载《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9期。
{2}封延会、贾晓燕:“‘人人贷’的法律监管分析——兼谈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载《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9期。
{3}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2期。
{4}龙昊:“P2P小额信贷模式亟需法律规范”,载2011年9月27日《中国经济时报》。
{5}曹亚萍:“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讨”,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3期。
{6}彭阳、王燕:“金融脱媒研究文献综述”,载《北方经济》2011年第8期。
{7}彭阳、王燕:“我国金融脱媒度量问题研究”,载《金融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4期。
{8}明洪盛:“金融脱媒对金融业的影响分析”,载《当代经济》2006年第4期。
{9}王继晖、李成:“网络借贷模式下洗钱风险分析及应对”,载《金融与经济》201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