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韵、张喜斌等贩卖毒品案
朱嘉韵、张喜斌等贩卖毒品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5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犯意引诱/数量引诱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得到由公安特情人员假扮的“毒品买家”主动购买承诺后,产生贩卖毒品犯意的,应认定为“犯意 引诱”。对因“犯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624号刑事判决(2016年7月12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杨某海在戒毒期间认识了李某强,并从李某强处得知其本人有办法买到大批量毒品冰毒,李某强又对其亲戚被告人张喜斌说介绍需要购买大量毒品的大老板杨某海给张喜斌认识。2014年12月上旬,杨某海按照公安机关布控安排向张喜斌购买毒品,期间,张喜斌提供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样品交予杨某海带回给其老板试货。随后,张喜斌作为中间人,介绍杨某海向原审被告人朱嘉韵购买20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张喜斌从中赚取差价约9000元。同月28日,朱嘉韵、原审被告人李明明将从广州购买的毒品运至朱嘉韵暂住的广东省鹤山市碧桂园翠苑2街1号202房,并从中分出约50克毒品样品,朱嘉韵、张喜斌、李明明均从中吸食了一小部分毒品后,将该包毒品样品交给了杨某海,并约定由朱嘉韵等人与杨某海的老板伍某纯见面后将毒品运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期间,朱嘉韵还赠送了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杨某海。同日11时许,朱嘉韵、张喜斌、李明明等人在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33号麦田咖啡店与杨某海的老板伍某纯商谈毒品交易,确认买家携带了货款后,张喜斌先安排人员将毒品送往荷塘镇荷花宾馆,随后与杨某海乘坐出租车前往交货地,由杨某海下车到荷花宾馆215房收货。毒品交接完毕后,朱嘉韵、李明明等人随杨某海的老板伍某纯到麦田咖啡店附近的小汽车上收取毒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朱嘉韵手提包内查获净重0.3克的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摇头丸”)1颗。同时,公安人员在荷塘镇荷花宾馆215房缴获净重1950克的甲基苯丙胺,在该宾馆附近巷子内抓获张喜斌。随后,公安人员在朱嘉韵暂住的鹤山市碧桂园翠苑二街1号202房查获净重1.9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3.7克甲基苯丙胺一瓶、净重共计0.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同时公安人员从杨某海处查获净重43.8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包,以及净重共计0.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综上,朱嘉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000.5克、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0.3克,张喜斌、李明明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993.8克。
另查明,张喜斌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检举“师傅波”、余锦洲等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师傅波”(实名苏兆波)、李波炎、容春惠及涉嫌贩卖毒品的下线人员谭新富,当场从“师傅波”、李波炎、容春惠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514克,海洛因重约399克;从谭新富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497克。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嘉韵、张喜斌、李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嘉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喜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明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喜斌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粤刑终62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喜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喜斌、朱嘉韵、李明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嘉韵购入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8克贩卖给下家,对毒品交易起重要的决定作用,又是涉案毒品的所有者和实际控制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张喜斌居间联系朱嘉韵与下家进行毒品交易并从中赚取差价,对促成毒品交易起重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张喜斌不是涉案毒品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参与毒品犯罪主要是赚取部分差价,预期非法得益主要归朱嘉韵,张喜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同为主犯的朱嘉韵要小,且本案有侦查机关特情人员介入,张喜斌实施本次犯罪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李明明受雇于朱嘉韵帮助驾驶交通工具、在朱嘉韵准备毒品交易及实施毒品交易阶段帮助运送毒品、对毒品进行称重等,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朱嘉韵、张喜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张喜斌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张喜斌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据其检举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数量大,有重大立功表现,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
(合议庭成员:林铠芳、孙玫生、周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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