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锋贩卖毒品案
黎建锋贩卖毒品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毒品成份
【裁判要点】
贩卖毒品罪中的毒品,包括含有法律规定的毒品成份的植物或者植物制品。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790号刑事裁定(2016年8月12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案系适用2011年修正的刑法条文)
【基本案情】
2012年6、7月份,黎建锋以提供种植和部分加工大麻的技术,加入同案人梁军宁、吴锦军(另案处理)、梁军华、张启星(已判决)等人的贩卖毒品的团伙,先后在湛江市开发区龙潮村二区三横一巷1号的住宅二楼、湛江市遂溪县乐民镇安埠管区马屋寮村陆仔地的一块偏僻山林,种植大麻原作物并加工成毒品大麻花贩卖。梁军宁负责出资,黎建锋负责传授种植和加工技术,蔡志勇(另案处理)负责贩卖毒品和收取毒资,梁军华负责种植、收割及加工,张启星负责种植及日常生活管理的团伙。2013年5月至8月期间,吴志勇(已判决)多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付给蔡志勇毒资款186000元,共向蔡志勇购买该团伙种植加工的大麻花8500克,后转售到深圳。2013年8月31日下午,蔡志勇被侦查机关抓获,并当场被缴获了8包大麻花。破案后,公安人员从遂溪县马屋寮村种植场提取了大麻原植物。经鉴定,该8包大麻花净重998.42克,从遂溪县马屋寮村提取的大麻原植物净重67.98克,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屈大麻酚和大麻环萜酚成份。
【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黎建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黎建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粤刑终7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本案提取到的大麻花经鉴定,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屈大麻酚和大麻环萜酚成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版)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大麻类毒品。2、认定黎建锋以教授蔡志勇种植、加工、包装大麻等技术加入梁军宁贩卖毒品的团伙,并从中获得了2.8万元的非法收入的事实有黎建锋本人稳定的供述、同案人蔡志勇、梁军华的供述,黎建锋写给同案人的《大麻生长不同阶段的种植方法》以及《利润分配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供述与书证能相互印证,证实黎建锋参与该贩卖毒品的团伙并占25%的股份的犯罪事实。黎建锋未直接销售大麻,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其定罪,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合议庭成员:陈小飞、陈广辉、李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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