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伤事实的认定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2-11  浏览次数:13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特定工伤事实的认定
正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而第十六条亦明确具有特殊情形时,职工即使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也不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了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特殊事实认定规则,《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 “醉酒或者吸毒的”和第十六条第(三)项 “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定工伤事实的认定问题。本条主要明确以下三点内容:
  1.特定工伤事实是否存在,原则上应当以有权机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判断依据。特定工伤事实是否存在,涉及特定部门或者特殊机构的专业分析和权威判断,如交通事故责任、自杀、醉酒等,专业的权威机构判断或者经诉讼程序对证据严格审核后认定的事实,属于公认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材料。但上述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事由应由哪个国家机关作出确认,以什么形式作出,《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作出规定,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存在巨大分歧。根据公权力法定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和第十六条规定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事由原则上应由有权机关作出确认。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事由应由有权机构作出确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和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由应由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确认,但是不同的事由有不同有权机关作出确认,即使是相同的事由在不同的程序阶段或者不同的情形,作出确认的机关也是不同的。如对 “故意犯罪”的事实应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认定;对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由应由不同的交通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认定;对“自残或自杀”原则上由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认定。而上述国家机关作出排除工伤事实的认定,一般通过有权机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以及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作出。
  2.有关法律文书的排除问题。也不排除有关法律文书出现错误的可能,本条同时也规定了出现相反证据的处理方式。其一,认定 “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和 “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其二,“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但是如果发现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3.没有有权机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但是,涉及到“故意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认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虽然特殊情形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点,但在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内容不明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于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的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是否存在特定工伤事实作出的明确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核。在实践中,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定工伤事实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因存在特定工伤事实而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存在特定工伤事实的证据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