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帮贪污一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15  浏览次数:14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翁 源 县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229刑初91

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元帮,男,19531229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任翁源县周陂镇藤山村民委员会主任、藤山村党支部书记,住翁源县周陂镇藤山村十组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7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8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德保,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元帮犯贪污罪,于20174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馨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元帮及其辩护人肖德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共同贪污灾后重建家园补助资金

2013年,我市对“5.16”洪灾因灾全倒户并在201312 月底前建好新房的困难灾民给予每户2万元的补助。被告人张元帮与其他村委干部经共同商议后,上报了黄学清、张佐发、张存养等共计9户农户。其中副主任张国珍(另案处理)申报了不符合条件的张佐发一户,村委委员张求花(另案处理)申报了不符合条件的张存养、张程才两户,以此套取补助款发放村干部福利。该两户资料经村委审核盖章后上报周陂镇政府并获批准。该项补助款经周陂镇财政所发放至农户银行账户后,张国珍从自己保管的张佐发的存折中支取了补助款2万元,由村委干部张元帮、张国珍、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约3333元;张求花帮其父亲张程才申报的2万元补助资金,给其父亲作生活费用;张求花帮其亲戚张存养申报的2万元补助资金,除1万元交给张存养外,其余1万元由被告人张元帮及张国珍、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2000 元。

2、贪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2014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进行改造的,给予每户1.5万元的补助资金,其中周陂镇藤山村获得11户补贴指标。期间,被告人张元帮与村委干部张国珍、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商议,由各人去联系六户信得过的农户,以困难农户的名义来申报补助资金,套取的每户1.5万元补助款给每位农户8000元后,剩下的每位村干部得7000元。之后,张国珍联系到张带沛、张名求两户,罗志平联系到张方平、黄春发两户,华召良联系到罗胜开一户,张求花联系到张仁帮一户,合共六户农户。201411月下旬,张国珍、罗志平、华召良、张求花将其联系的农户资料上交到村委会,并制作了虚假的申报资料、验收资料、建房前后对比照片等,经被告人张元帮审核同意并经村委盖章后上报周陂镇政府。当年12月,该项补助款拨付到各农户的银行账户后,张国珍、华召良、张求花、罗志平按原先与农户讲好的,要求虚报的六户农户从领取的共计9万元补助款中拿出共计4.2万元,由六名村委干部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7000元。

2015年,藤山村获得12户专项资金指标,被告人张元帮与村委干部张国珍、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商议,以十户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农户的名义来申报补助资金,套取的补助款六人平分。之后,张国珍联系到张俏燕、张福坤、张国光三户,华召良联系到华永生、罗胜聪、华永富(廖四妹)三户,罗志平联系到张瑞添、张方照两户,张求花联系到张福养一户,罗胜强联系到罗耀生(肖友娣)一户,并冒用上述农户的名义新开了农户的农商银行账户,按照2014年的做法制作了虚假的申报资料等,经张元帮审核并经村委盖章后,上报周陂镇政府。201510月,该项补助款拨付到各农户的银行账户后,张国珍、华召良、张求花、罗志平、罗胜强陆续冒领了共计15万元的专项资金,除给生活困难的张福坤、廖四妹各5000元后,其余14万元由六名村委干部平分,每人分得约人民币23333 元。

3、贪污种粮补贴专项资金

2006年起,国家对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按照其实际播种面积和确定的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计发种粮补贴。在申报和审核本村播种面积时,被告人张元帮利用其审核全村上报的申报表的职务便利,采用在申报表上虚报种粮面积的手段,贪污国家种粮补贴资金。自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元帮以其本人和妻子何足花、女儿张静娇和张清娇、儿媳刘燕的名义,共虚报播种面积567亩,骗取种粮补贴资金共计43570元。

综上,被告人张元帮在任藤山村支书、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专项资金。其中,伙同其他村委干部共同贪污灾后重建家园补助资金和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贪污种粮补贴为人民币4357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元帮向本院退出其侵吞的种粮补贴合计43570元。

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出示了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元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及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元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部分赃款,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量刑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元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未提出任何辩解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人张元帮的辩护人肖德保辩称,一、被告人张元帮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张元帮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三、被告人张元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退赃,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张元帮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五、被告人张元帮年事已高且常年多病,请法庭酌情从宽处理。六、上级部门在审批涉案补助金、专项资金时没有严格把关,上级部门有过失,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元帮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元帮自1999年起担任翁源县周陂镇藤山村村委会主任,自2008年起担任翁源县周陂镇藤山村党支部支书。2013年,韶关市对“5.16”洪灾全倒户并在201312 月底前建好新房的困难灾民给予每户2万元的补助款。被告人张元帮与藤山村村委干部经共同商议后,上报了黄学清、罗胜标、张佐发、张存养、张程才等9户农户。其中由藤山村村委副主任张国珍(另案处理)申报了不符合申报补助条件的张佐发一户,由藤山村村委委员张求花(另案处理)申报了不符合申报补助条件的张存养、张程才两户,以此套取补助款发放藤山村委干部福利。9户农户资料经村委审核盖章后上报周陂镇政府并获批准。该项补助款经周陂镇财政所发放至农户银行账户后,张国珍从自己保管的张佐发的存折中支取了补助款2万元,由藤山村委干部张元帮、张国珍、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3333元;张求花帮张存养申报的2万元补助资金,除1万元交给张存养外,其余1万元由被告人张元帮及张国珍、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2000 元;张求花帮其父亲张程才申报的2万元补助资金,拿给张程才作生活费用。

2014年,根据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精神,中央和省财政对翁源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进行改造的,给予每户1.5万元的补助资金,其中周陂镇藤山村获得11户补贴指标。期间,被告人张元帮与藤山村委干部张国珍、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商议,由藤山村委干部去联系六户农户,以困难农户的名义申报补助资金,套取每户1.5万元补助款给每位农户8000元后,剩下的7000元归村委干部。之后,张国珍联系到张带沛、张名求两户,罗志平联系到张方平、黄春发两户,华召良联系到罗胜开一户,张求花联系到张仁帮一户,合共六户农户。201411月,张国珍、罗志平、华召良、张求花将其联系的农户资料上交到村委会,并制作了虚假的申报资料、验收资料、建房前后对比照片等,经被告人张元帮审核同意并经村委盖章后上报周陂镇政府。当年12月,该项补助款拨付到各农户的银行账户后,张国珍、华召良、张求花、罗志平按原先与农户讲好的,要求虚报的六户农户从领取的共计9万元补助款中拿出4.2万元,由被告人张元帮与张国珍、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7000元。

2015年,周陂镇藤山村委获得12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的补助指标。被告人张元帮与藤山村村委干部张国珍、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商议,以十户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农户的名义来申报补助资金,套取的补助款六人平分。之后,张国珍联系到张俏燕、张福坤、张国光三户;华召良联系到华永生、罗胜聪、华永富(廖四妹)三户;罗志平联系到张瑞添、张方照两户;张求花联系到张福养一户;罗胜强联系到罗耀生(肖友娣)一户,并冒用上述农户的名义新开了农户的农商银行账户,按照2014年的上述做法制作了虚假的申报资料等,经被告人张元帮审核并经村委盖章后,上报周陂镇政府。201510月,该项补助款拨付到各农户的银行账户后,张国珍、华召良、张求花、罗志平、罗胜强陆续冒领了共计15万元的专项资金,除给生活困难的张福坤、廖四妹各5000元后,其余14万元由被告人张元帮与张国珍、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23333 元。

2006年起,国家对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按照其实际播种面积和确定的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计发种粮补贴。在申报和审核本村播种面积时,被告人张元帮利用其审核全村上报的申报表的职务便利,采用在申报表上虚报种粮面积的手段,贪污国家种粮补贴资金。自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元帮以其本人和其妻子何足花、女儿张静娇、张清娇、儿媳刘燕的名义,共虚报播种面积567亩,骗取种粮补贴资金共计43570元。

综上,被告人张元帮在任周陂镇藤山村支书、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专项资金。其中,伙同藤山村村委干部共同贪污灾后重建家园补助资金和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合计人民币30万元,贪污种粮补贴人民币4357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元帮向翁源县人民检察院退出种粮补贴款合计人民币43570元。

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翁源县公安局于2016713日对被告人张元帮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818日对张元帮涉嫌贪污罪进行立案侦查。

2、调取证据清单、藤山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中共翁源县周陂镇委员会周委发[2008]7号、[2010]13号、[2013]32号文件、村委委员当选证书、证明、周陂镇藤山村干部分工情况说明等证实,张元帮自1999年起担任藤山村村民委会主任,自2008年起担任藤山村党支部支书。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元帮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4、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元帮无违法犯罪记录。

5、案件线索来源说明、到案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元帮系被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

6、调取证据清单、韶府办[2013]125号文件、翁财社[2013]20号、25号、34号文件证实,韶关市2013年“5.16”洪灾重建家园工作方案中规定对房屋因灾全倒户在201312月前建好新房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资格认定程序需经村级公示,由村委会申报,县财政下发文件对该项补助资金分批预拨付。

7、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保证书、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周陂镇重建家园调整情况说明、周陂镇灾后重建家园核查表、重建家园资金发放表、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证等证实,经藤山村委会同意,上报灾后重建家园的名单,申请人有黄学清、张仁帮、罗胜标、张仿珍、罗志忠、张佐发(张早发)、张程才、张方平、张存养,被告人张元帮在进度表及核查表均确认签名。上述人员已于当年获得每户2万元的重建专项资金。

8、调取证据清单、翁扶组[2013]3号、4号文件、翁扶办[2013]3号、5号、6号、7号文件、翁扶办联[2013]7号文件、10号、13号文件、翁扶办联[2014]5号、17号、18号、19号文件、翁扶办[2014]8号、9号文件、翁扶组[2014]1号、8号文件、翁扶办[2015]6号、7号、9号、10号文件、翁扶办联[2015]14号文件等证实,翁源县对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条件、手续等,明确该项工作是扶贫“双到”任务,每户补助资金人民币1.5万元,文件要求村委对登记表填写已建楼房的平方数。2014年度周陂镇藤山村的任务数安排是11户,2015年度周陂镇藤山村的任务数安排是12户。

9、调取证据清单、记账凭证、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翁源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专项资金发放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批量代收付明细清单、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领取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签收表、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工程验收表、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及照片、翁源县周陂镇藤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银行账户流水、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证证实,2014年申请人有罗胜禄、罗胜开、罗哲伟、罗胜全、罗胜含、张方平、罗桂章、张带沛、张名求、黄春发、张仁帮;2015年申请人有华永生、罗胜聪、罗耀生、罗哲应、黄启清、张方照、张俏燕、张国光、张福坤、张福养、张瑞添、华永富(廖四妹)及每户领取1.5万元的危房改造资金情况。其中2014年申请户张带沛、张名求、张方平、黄春发、罗胜开、张仁帮的改造资金打入账户后均在次日或第三日被领取;2015年申请户除黄启清、张福坤外,均在资金打入账户后被领取或转入罗胜聪、罗哲伟、张求花、华召良的账户内。

10、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领取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签收表、农村信用社现金取款凭证、农村信用社交易流水证实,经张国珍确认,张俏燕、张名求、张福坤、张带沛的签名是其本人冒签并领取了资金;经由华召良确认,罗胜聪、华永生的签名是其本人冒签并领取了资金;经罗志平确认,张瑞添、张方照、张方平的签名是其本人冒签并领取了资金;经张求花确认,张仁帮、张福养的签名是其冒签并领取了资金,凭证中张存养、张程才的资金是其本人领取;经罗胜强确认,罗耀生的签名是其本人冒签并领取了资金。

11、保证书证实,经张国珍确认,保证书上“张早发”的签名是其本人冒签;张佐发取款凭证签名是其本人冒签并领取2万元。

12、翁农联[2006]12号关于种粮直补工作的通知、翁财企[2006]7号关于种粮综合直补的实施方案、翁农联[2007]1号、11号文件、粤农[2007]30号文件、韶农[2007]85号文件、翁农联[2008]11号、14号文件、翁农联[2009]13号文件、翁财[2009]5号文件、翁财农[2009]7号文件、翁财企[2010]21号文件、翁财企[2011]10号文件、翁财工[2011]2号文件、翁财农[2012]1号、3号文件、翁财工[2012]1号文件、韶财工[2012]15号文件、粤财工[2012]83号文件、翁农联[2012]12号文件、翁财工[2013]13号文件、翁财农[2013]1号文件、翁农联[2013]15号文件、翁农联[2014]10号文件、翁财工[2015]20号文件、翁财农[2015]1号文件、翁农联[2015]16号文件、韶财农[2015]173号文件、关于做好2010年种粮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的通知等证实,种粮补贴资金的相关文件规定情况。

13、种粮补贴面积登记表、申报表、虚报骗取种粮补贴统计表等证实,经张元帮确认,张元帮及其家人自2008年至2014年虚报种粮面积合计567亩,虚领补贴合计人民币43570元。

14、调取证据清单、周陂镇近年来种粮补贴面积汇总、种粮综合直补汇总表、种植水稻综合补贴汇总表、水稻大户种粮直补面积统计表、水稻综合补贴申报表、种粮补贴面积登记表、翁源县种粮补贴申报登记造册表、历年来种粮补贴发放标准、预算拨款凭证、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农补账户交易流水、农信社开户凭证、取款凭证、账户交易流水等证实,藤山村自2008年起至2014年的种植水稻面积申报亩数登记情况及补贴发放标准情况;张元帮、张清娇名下的银行账户自2013年至2015年均有领取农补款;何足花、张静娇、刘燕名下的银行账户自2011年至2015年均有领取农补款。

15、周陂镇藤山村良种补贴发放表、预算拨款凭证、基本经费拨款表、翁源县各镇种粮直补和农贸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种粮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资金分配表、种粮直补资金发放情况表等证实,2008年至2015年度周陂镇藤山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16、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张存养因死亡于2014926日注销户口。

17、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收据证实,被告人张元帮向翁源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4357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华永周的证言证实,2013年,华召良帮我申报危房改造金15000元,制作了虚假的申报资料及照片,资金到位后于2014年建房。我申领危房改造金之后,华召良说我哥华永生也可申请。我就提供了我哥华永生的身份证、户口本给华召良去申请。201667月,华召良说我哥华永生的危房改造金已经申请下来了,并给了我15000元现金。华永生没有建造楼房,因为华永生跟我一起生活,没必要再建造楼房。华永生所提供的建设房子前中后对比照片都是在我的楼房前面拍的。经我辨认,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领取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签收表中签名并非我书写的。

2、证人廖四妹的证言证实,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在罗国强处保管,没有领取过危房改造金。我2014年开始建房,当年建好入住,建房前我老公华永富的姐夫罗国强说过可以申领危房改造金,由他去申领,具体有多少钱不知道。我没有在改造金签收表上签名,罗国强没有拿改造金给我。

3、证人罗国强的证言证实,我帮廖四妹处理经济上的事情,是从华永富病故(2013年)后开始。近几年廖四妹家没有兴建楼房,是原来的一层房顶上加建了一间,还有就是将原来房前的空地围起来并封了顶作为一间房。我代廖四妹领过15000元农房改造扶持款。约在201511月,当时廖四妹家加建的房子已做好,我在廖四妹家聊,后藤山村委干部华召良来到,拿了5000元现金给我,说是扶持廖四妹家建房子的。我收下后就给了廖四妹。2016716日,华召良和他老婆来到我家,说廖四妹家做屋的钱还有10000元,接着华召良就拿了10000元给我。我没有帮廖四妹或华永富去申请危房改造扶持金,也没有代办过任何申领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的手续。我只帮廖四妹办理过低保的相关手续,将廖四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交给罗志平去办理和开存折。我没有代廖四妹在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签收表上签过名。廖四妹是文盲,不会写字。

4、证人张福养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时候,我的房子倒塌了,想重新建造楼房,我就去藤山村委会找到村委干部张求花,问能否有政府补贴。她说会帮我看一下。20166月,我哥张永养拿给我现金15000元和一本存折,说是政府补给我的危房改造金。张永养给我的存折是以我的名义开设的,不清楚如何开设的。我新建的楼房是建在我哥张永养楼房的上面,当时我哥的楼房只有一层,我就在这基层上加盖一楼,成为我的新房,也就是用来申请危房改造金的房子。该加盖楼房于2013年开始建筑,于20149月份左右建好入住。2015年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签收表,不是我本人书写的。

5、证人张永养的证言证实,201534月,张求花说我弟弟可以申请危房改造金。因我弟弟不在家,我就拿了我弟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张求花办理,但一直未领取。20166月的一天,张求花拿给我15000元和张福养的存折,说是我弟张福养的危房改造金,现在上面有人来查,叫我将钱拿给张福养。我知道这些钱是张求花贪污了。第二天,我把钱和存折给了我弟张福养。

6、证人张名求的证言证实,2011年,张国珍以藤山村委会的名义叫我将低保金和种粮补贴的存折拿给他,说要办理事项。2014年年底,张国珍才将我的存折给回我,另外还给了我2000元现金。在这期间,我找过他要过存折,但他都以各种理由不给我,期间给了我几百元现金,说是我家的种粮补贴。20166月份,张国珍给了我7000元现金,说是我的危房改造金。我根本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金。这份领取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签收表上的“张名求”签名不是我亲自签的,我也没有在该表上打指模。20167月份,张国珍找到我,拿了15000元给我,说这15000元是我的危房改造金、低保金和种粮补贴。他给我15000元是因为藤山村委会干部贪污腐败的事情越闹越大,张国珍怕出事,才将钱退回给我。

7、证人张带沛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张国珍说我的危房改造的钱到了。过了约一个月,我叫张国珍拿钱,他就拿了5000元给我。过了三个月左右,我又叫张国珍拿钱用,他就将剩下的10000元给了我。我的种粮补贴、低保金及申领危房改造金的存折都是由张国珍保管。我的房屋是2014年上半年开始动工,2014910月份完工。2014年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签收表中“张带沛”的签名不是我书写的。

8、证人张福坤的证言证实,2015,我听说国家有个政策针对贫困户的危房进行补贴。我属于贫困户,且我的危房进行了重新建造,符合领取危房改造金的条件。之后,我问张国珍为什么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都已领取了危房改造金,我没有。张国珍就给了我5000元。201667月份,有关部门对藤山村委涉嫌违法违纪的事进行调查,张国珍就找到我,并给了我10000元,说是我的危房改造金,加上2015年给的5000元,共15000元。我的房屋是在2011年或2012年开始建造的,于当年完工。经我辨认,危房改造金签收表上的“张福坤”签名字样不是我的亲自签名,我没有在该表上打指模。

9、证人肖友娣的证言证实,20166月中旬的一天,罗胜强对我说现国家有一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户建造房屋,我是符合条件。接着,罗胜强就拿出一本存折里面夹着现金15000元,说是国家扶贫资金,只要我在三年之内能够建造房屋就行。我说我家庭条件不好,三年之内也可能建造不了房屋。罗胜强就说过了三年之后,谁还会向我跟问这事情。我听完后从罗胜强手里接过15000元现金和一本以我老公罗耀生名义开设的农村信用社(现更名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存折里的余额是为零。第二天下午,我打电话给张元帮说罗胜强给我15000元的事。张元帮说这15000元不是国家扶贫资金,而是由外地大老板出资来扶持藤山村的贫困户建造房屋的,当时有30多贫困户符合条件,初步有11户的指标,我家就包含在这11户当中。我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金,我老公罗耀生也没有申请过。我家的房屋是在2006年左右动工建造的,于当年完工。经我辨认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房前后对比照片,照片中的男子是我老公罗耀生,建设前房子的照片中的房屋不是我所住的房屋,但建设中、后房子的照片中的房屋是我所住的房屋。经我辨认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领取改造扶持资金签收表上的“罗耀生”签名字样不是我老公罗耀生的笔迹。

10、证人罗胜聪的证言证实,2016617日,华召良通过转账方式转了17000元给我,说2000元是种粮补贴,15000元是危房改造扶持款。我没有提交过任何申报资料,只在2014年的时候,华召良叫我去我家老房屋门前拍过一张照片,但华召良没有说拍到照片有何用。改造资金签收表上“罗胜聪”和签名不是我的亲笔签名,我也没有在该表上打指模。

11、证人张俏燕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我家开始在藤山村动工建设新楼房,直到2011年或2012年才建好入住。2015年上半年,张国珍说我家属于困难户,国家对困难户做屋有扶持款。过了一段时间,村委干部叫我在我家的平房前拍照。拍完后,张国珍说扶持款不一定有,到时有再通知我。2016710日左右,张国珍打电话给我说做屋的扶贫款到了,并将15000元给了我。改造金领取表上“张俏燕”的签名不是我的亲笔签名,我也没有在该表上打指模。20151018日农信社取款单中被取款15000元,经我辨认,取款单的取款人名字不是我书写的。

12、证人张瑞添的证言证实,我家的楼房约在2012年建好入住的,我没有申领危房改造扶持款。20166月底的一天,罗志平拿了15000元现金给我,说是我家建房补助款。我没有提交过申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的任何申报资料,我没有提供过身份证和户口簿给罗志平开存折。我记得大概在2013年村委干部叫我们村小组收过整个小组成员的身份证。2015年,华召良用手机在我家门口拍过照。2015年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签收表中“张瑞添”的签名不是我书写的。20151017日,农信社取款单中被取款15000元的取款人签名字不是我书写的。

13、证人张国光的证言证实,我家的楼房约在2006年做好一层并入住,到2013年才加建了第二层。20166月底或7月初的一天,张元帮对我说我们做了屋的国家有补助,然后就拿了7000元现金给我,并叫我写收条。过了几天,张求花叫我去村委会。在村委会里,张求花拿了8000元给我,说是政府补助给我做屋的钱。我没有提交过任何申报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的资料。记得在2015年,张国珍叫我拿过身份证给他,华召良用手机在我家门口照过相。2015年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签收表中“张国光”的签名不是我书写的,农信社取款单中20151017日被取款15000元,取款单的取款人名字不是我书写的。

14、证人张方照的证言证实,2012年开始,我家在藤山村建设新的一层楼房并入住,之后陆续加建了第二层楼房,直至2014年完工。201656月份的一天,罗志平拿了15000元和一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给我,说我家建了房屋国家有补助。罗志平拿给我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不是我办的,不清楚他为什么有我的存折。该存折在20151017日有一笔15090的交易记录,不是我去办理的。我没有提交过任何申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相关的申报资料。我没有被罗志平叫去我家老房屋和新建房屋门前拍过照片。2015年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签收表中“张方照”的签名不是我书写,农信社取款单中的取款人名字不是我书写的。

15、证人张方平的证言证实,2013年开始,我家在藤山村建设新的一层楼房并入住,2014年加建了第二层楼房,直至2015年完工。2013年我家因定为危房,建房的时候已经领了20000元国家补助;2014年因东莞望牛墩的来扶贫,我问罗志平能否申请补助,至于我是否符合条件就要问罗志平才知道。我没有填写过申领危房改造扶持款的申请表。我问过罗志平能否申请扶贫款不久,罗志平就找我要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并对我说,我的申报扶贫款资料已经做好了。之后,东莞望牛墩的干部由张国珍带着来拍过照片。到了201519日我就领取了15000元。2015年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签收表中“张方平”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农信社取款单中被取款15000元,取款人名字是我本人书写领取的。

16、证人黄春发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家在藤山村新建二层楼房,2013年建好入住。2014年,罗志平说现有15000元危房改造扶持款,按规定你不符合条件,但我可帮你报上名去,搞到钱就分开来用,我得7000元,你得8000,我同意。过了一段时间,罗志平叫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给他,并叫我老婆去新建房门前和旧屋门前照相。危房改造扶持款到账后,罗志平通知我去支钱。我支取到钱后拿了7000元现金给罗志平。20166月的一天,罗志平将7000元退给我,说如果有人问起,就说已经领了15000元。2014年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签收表中“黄春发”的签名不是我书写,农信社取款单中取款人名字是我书写和领取的。

17、证人罗胜开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属于藤山村的困难户,但在2013年之后就不属于了。2014年我家在藤山村新建二层楼房,2015年建好入住。2014年的一天,我问华召良能否报上我的名去申报危房改造扶持补助款。华召良说可帮我看看。201411月份,华召良叫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给他,并叫我去我哥罗胜聪旧房屋门前照了照片,也叫了我老婆陈招英在新建房屋门前照过相。过了一个多月,华召良说危房改造扶持款15000元已经打入我账上,并说要给6000元活动经费到村委会。因我建房需要花钱,向华召良借10000元。华召良只借给我4000元,当借10000元给我。20166月份的一天,藤山村村民举报村委干部,我才知道危房改造扶持资金是不用给村委会活动经费,我就打电话问华召良为什么骗我说要活动经费。华召良说6000元就当拿回给我,我只需还4000元给他。

18、证人张仁帮的证言证实,2013年,周陂镇发洪水将我家的房屋浸了,之后我领取了水毁房屋补助款2万元。2013年下半年,我就开始建新房屋,到2014年完工。2014年的一天,我问张求花我家建房子可不可以再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张求花说要经村委讨论。过了一段时间,张求花和罗志平带工作队的人找我到旧屋和新建房屋门前照相。我就知道张求花已经帮我申报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我没填写过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表格,我也没提供过任何资料。危房改造补助款到账后,张求花打电话给我说钱到账了,要我交7000元给村委会铺设门坪。我就拿了7000元给张求花。这7000元张求花没有退还给我。

19、证人罗福添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家的房屋因发水灾倒塌了一部分,后我申请危房改造金,并在11月领取了15000元。我家房屋在9月建成入住,但改造金签收表上姓名非我本人书写。

20、证人罗胜标的证言证实,我家房屋在20135月被洪水冲塌,申请了重建房屋补助款。201310月,领取到一笔2万元补助款。

21、证人张佐发的证言证实,我没有用过“张早发”这个名字。2013年上半年,张国珍要我提供银行存折和户口本去办理灾后重建家园补助款,我就将这本存折和户口本拿给他。大概在201456月份,我问张国珍有无办好,张国珍说没有办到。后张国珍只拿回户口本给我。在“5.16”洪灾中,我家的房屋没有倒塌。我没有申领过灾后重建家园补助款。20167月初,我老表罗向伟说我领过重建家园补助款2万元。我就去问张国珍,张国珍才说他在2013年冒用我的名义申领了重建家园补助款2万元。过了几天,张国珍拿了15000元现金给我,说钱是他帮我搞到的,要分给他。我没有提供过身份证件给他人开设银行账户,该存折是我申领种粮补贴的。经我辨认,保证书、取款凭证中的签名不是我本人书写的。

22、证人张程才的证言证实,我领了重建家园补助款20000元,是周陂发水灾那年领的,我女儿张求花去支出来给我的。当时我家的泥砖房子水浸了,成了危房,但没有倒塌。办理补助的事是张求花帮我办的。我记不清楚我有无在申领灾后重建家园补助的相关手续上签名。灾后我家房子没有拆除重建,我和我老婆在灾后就一直住在我二女儿张新花家二楼。我们藤山十组最后一次分田是2006年,当时我家以6口人分田,每人1.8亩,共分到10.8亩水田。另外,我还标到4亩水田来耕,共耕了14.8亩水田。一直耕到2012年,之后就没有再耕了。我耕田时每年领了种粮补贴,具体领多少记不清楚了,有时多有时少,款都是打到我的农补账户,后由张求花支出来给我。我没有耕田后,田给了张仁帮耕,讲好种粮补贴给我,补贴款就一直都是打到我账户。

23、证人丘细开的证言证实,我与张仁帮是夫妻关系,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我在张仁帮所在的村小组没有分得耕地水田,张仁帮家里分得约有4亩水田,平时都是耕种这些水田,有时还租本小组人的水田来耕种,大约是几亩田。我知道我们十组的张程才、张月养、张元帮、张金帮、张清娇、张静娇、刘燕、张新帮都没有耕种水稻。

24、证人张风元的证言证实,我是周陂镇藤山村三组的村小组长。我们藤山村委的副主任张国珍给种粮补贴登记表我,让我去落实登记我所在村小组的耕地面积,我把村小组每户人的耕地面积如实登记后,村民在登记表上确认签名,然后我再签名确认之后就上交到村委副主任张国珍,至于村委是怎样操作申报种粮补贴的我就不清楚。20166月,我到周陂镇财政所复印耕地底册,发现我们村张汉初原本耕地面积为4亩,上报面积为12亩;张培周原本没有耕地,上报面积却为15-18亩不等;还有四组的张小凤(张国珍弟弟的老婆)、张金花(张国珍的老婆)等人都与实际耕地面积不符。

25、证人张志文的证言证实,我是周陂镇藤山村四组的村小组长。我们藤山村委的副主任张国珍给种粮补贴登记表我,让我去落实登记我所在村小组的耕地面积,我把村小组每户人的耕地面积如实登记后,村民在登记表上确认签名,然后我再签名确认之后就上交到村委副主任张国珍,至于村委是怎样操作申报种粮补贴的我就不清楚。张小凤(张国珍弟弟的老婆)、张仿珍(张国珍的弟弟)、张新发(张国珍的弟弟)、张淑珍(张国珍的妹妹)、张存养都没有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张带沛(张国珍的叔叔)种植水稻的面积为2-3亩。登记表上的面积数量不是我修改的。

26、证人罗锐新的证言证实,我是周陂镇藤山村十四组的村小组长。我任职村小组长以来,藤山村委干部罗志平每年都给种粮补贴款登记表给我,让我去核实登记我所在村小组的耕地面积。我把村小组中每户人的耕地面积如实登记后,由村民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然后我在签名确认后把表交给驻村干部罗志平。至于村委是怎么操作申报种粮补贴的我就不清楚。经出示2009年至2014年种粮补贴申报登记造册表给其辨认,经我查看确认,2009年登记表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签,登记表也不是由我经手。2010年至2014年的登记表上的签名是我签名的。2010年、2011年的数据没有变动,2012年至2014年罗哲伟、罗哲冠的耕地面积我交上村委的时候没有那么多,村委增加10亩左右

27、证人华永修的证言证实,我是藤山村十一组村小组长,我村耕种水田面积80多亩,人均分得七分九田。我在任时我们村小组的翁源县种粮补贴申报登记造册表是我本人填写的,填好之后交给华召良。我上报的造册表从2011年开始都没有超过村委会核定的81亩面积。我填写华召良家的种粮面积就是按实际面积填的,由他家每年的实际耕种面积为准,因为时间长了我大概记得是每年报2亩至3亩多不等。经出示2009年至2015年的周陂藤山村11翁源县种粮补贴申报登记造册表,上面的村小组长签名是我本人签的,表是我自己填写的,面积我报的时候根本没有超过村委的200996亩及2011年的81 亩的测量面积,多出的亩数不是我改动的。我们村小组的耕地我报送的面积没有超过十亩的。现我提供一份我确认本小组的实际测量后的水稻耕种面积数量,其中华召良耕种面积为1.7

28、证人罗美华的证言证实,我是藤山村十七组村小组长。十七组共有180亩左右耕地。罗胜强家有九个人,分得三亩六分田。从2007年至2013年十七组的翁源县种粮补贴申报登记造册表不是我造的,当时是由罗胜强造表并报送村委的。2014年至2015年是我造的表,但我都是如实填写了我们村小组的人均耕种水稻面积,我没有在表上签名。出示:2014年、2015年度周陂镇藤山村十七组翁源县种粮补贴申报登记造册表,经我查看罗寿华的13亩左右是我填写的,其余上了10亩补贴的都不是我填写的,2015年的表格上签名都不是我签的名字。

29、证人何足花(张元帮之妻)的证言证实,藤山十组分田是在2006年时分得,当时我家有5口人分田,人均1.9亩,共分到约10亩水田。分田之后,我一直耕种水稻。此外,我还标到队里路上鸡口子、背夫竹头下共1.4亩来种水稻,共耕种11亩。算起来我家一共耕种了19亩水稻,每年两造。我本人申报了种粮补贴,记不清共申报了多少,以申报资料为准。存折是张元帮帮拿给我的,怎样办下来的我不清楚。存折办到后,一直由我保管。到我账户上的种粮补贴款都是张元帮去支取的,用于做家用。我本人没有在申请种粮补贴的申报表或其他表格上签名确认。2008年开始一共播种水稻面积及领取的种粮补贴金额我记不清了。我没有要求谁帮我填报播种面积,我不清楚我家还有谁领取过种粮补贴。经我辨认2011年至2015年农信社取款凭证签名,均不是我本人书写。经核算以我个人名义从2008年到2014年共申报了272亩水稻播种面积,领取了19665元种粮补贴款。

30、证人张清娇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父亲张元帮对我说,家里分到有我的田可以申领种粮补贴款,叫我提供身份证去银行开户。我去开户后就将这本存折交给我父亲张元帮保管,密码也告诉他,让他去领这些种粮补贴款当家用,直到2014年。我没有去银行支取过种粮补贴款,不清楚申报了多少亩种粮补贴款。2012年至2014年我没有填写过任何申报种粮补贴款的手续和资料,也没有在任何申报种粮补贴款手续上签过名字。每年的资料都是我父亲张元帮弄的,我不清楚他是如何填写的。我不清楚我家具体耕种了多少亩稻谷。经我辨认农村信用社2013312日、2014410日、2015716日、2015112日取款凭证签名,均不是我本人书写。

31、证人谢晋武的证言证实,农户的种粮补贴和广东省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低保户补助金、五保户生活费、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款都由我们镇财政所审批、审核和拨付。具体是由财政所长审批之后,由拨款员张菊花审核、拨付,我负责记账。所长审批,主要是审查资金使用的请款事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符合则签署意见,交拨款员也就是资金会计作程序性审核,主要审核请款申请表的相关手续有无签齐,也就是有无镇、所领导签批,以及报送资金使用项目资料是否齐全等。对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不用审核。资料的真实性由资金归属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是2013年开始发放的,到2015年结束。我们的操作流程是先接到县财政局和扶贫办联合下文安排好的资金(核定了受益户的指标文件),根据农业办提供的相关材料(拨款申请表,农户建房验收表,农户签收表,拨款发放通知),然后根据材料拨付资金给农户的银行帐号。拨款不需要农户直接向我们申请,统一由农业办申请。危房改造资金是省财政划拨的资金。发放危房改造金需要由镇里提供农户签收表,农业办房屋建造验收表,拨款申请表。前期的这些表格是由镇农业办去审查核实,我们看农业办提供的手续齐全就发放资金到农户手中。种粮补贴是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发放的。具体操作是先由农户向村小组申报,村小组审核后报村委审核,之后再由村委报镇农业办审核。镇农业办审核后,才能将各农户的播种面积数交由我们镇财政所录入全国农业补贴信息系统。之后由镇财政所打印各村播种面积汇总表,交由镇农业办上报县农业局核定,再报县财政局。补贴资金到位后,再由县财政和县农业局联合发文到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计算出各农户的补贴金额上传到县财政局去发放。种粮补贴每年标准不同,要当年下发的文件。记得刚开始时三项补贴加起来是29/亩,2014年的标准是84/亩。田亩数最后由县农业局核定。到各农户的补贴金额数则由我们镇财政所计算并核定。按户有的播种面积来申报、计算和发放。种粮补贴是财政性资金,中央、省、市、县财政各出一部分,大头由中央财政负担。

32、证人罗哲荣的证言证实,危房改造资金的审核流程:村委、驻村工作组做好困难户建房前、建房中、建房后的资料,我们镇扶贫办主要是收集周陂镇六个村的建房补贴申报资料(农户申请信息表、建房验收表、农户签收表),审核资料齐全了签上同意申报的意见,在镇政府的授权下盖上周陂镇政府公章,最后把资料申报上县扶贫办。危房改造是属于扶贫双到工作,从2013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具体危房改造资金申报流程:首先由驻村工作组确定村中的贫困户名单,然后将名单录入省扶贫系统。贫困户有意向建房的,到工作组申请成为建房对象(不是贫困户的不能成为建房对象)。贫困户建房的过程中,由工作组收集建房前、建房中、建房后的资料以及拍摄相应的照片。工作组做好相关工作后,提供危房建造申报表、危房建造竣工验收表、农户签收表给镇扶贫办,我们审查其手续是否齐全,齐全后统一交到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审批后将资料交给镇财政所,镇财政所根据资料划拨危房改造资金给各建房农户。拨款不需要贫困农户直接向我们申请,前期农户的申请工作统一由驻村工作组负责。周陂镇藤山村的驻村工作组人员是东莞望牛墩镇的徐建昆,藤山村的危房改造资金的资料是由他交到我们镇扶贫办的。种粮补贴的流程是农户申报、村委审核、由镇农业办收集村委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然后把整理好资料拿给镇财政所审核,再上报县农业局,最后等当年度补贴标准的文件下发再由镇财政所发放补贴款到农户。每一年度县农业局会审定一个种田指标数下发到镇农业办,镇农业办将这个种田指标数分解到各个村委,各个村委再将其指标数分解到村小组。镇农业办复核种粮补贴主要是核对周陂镇全镇申报的种田总数是否超过县农业局审定的种田指标数,如不超过则申报给县农业局,超过则需要县农业局同意后才能增加申报的种田总数。具体到每个农户申报的种田数量、面积是否属实是由村委和村小组长去查实,具体农户种田的亩数经过村委和村小组长核实并经过公示,无人异议才交由镇农业办复核。种粮补贴的标准和申请农户的条件每年标准不同,要参看当年下发的文件。2014年的标准是84/亩,分上造、下造两次补贴。发放种粮补贴金额原来是由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去年改为县财政局直接发放。种粮补贴分几块,就拿2014年的标准来说,其中61元是综合补贴,粮种补贴是15元(分上、下两造),种粮直补8元。属于中央的涉农资金。

33、同案人张国珍的供称,2008年以来,藤山村“两委”干部基本没有变动,张元帮任支书兼主任,负责支委和村委的全面工作;罗志平和张求花任支委委员兼村委委员;我任村委副主任,负责国土、调解等工作,并驻1组、2组、3组、4组。2013年我们藤山村受了水灾,政府有重建家园补助,每户2万元。张元帮提出报一户来搞点钱做福利,大家都同意。我考虑到张佐发领种粮补贴的存折放在我这,就报了张佐发一户。后批下补助款,我就用张佐发的存折去支取了2万元,由我们6个村干部每人分得3333元。当年我们藤山村共报了9户,先报的6户是黄学清、张仿珍、罗志忠、罗胜标、张仁帮、张佐发,后加报了张程才、张存养、张方平。验收后,张求花拿了2000元给我,说是她细舅张存养和她父亲张程才2户的钱。如果两户照算每人可分到6000多元,第二天我就将2000元拿回给张求花。张存养和张程才家没有建房。办案人员出示的《保证书》是我冒张佐发的名签的,2万元是我去支取的。

2014年的一天,张元帮、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罗胜强和我在村委闲谈时,张元帮说藤山村低收入危房困难户每户可以申请危房改造扶助金15000元,藤山村有11户名额,其中5户是需要建房的,剩下6户名额我们以他们的名义来套取这笔钱来发放村委干部的福利。经商议后,虚报手续的申报表格集中由罗志平填写,我们村干部就负责提交各自名下经办的拍照资料,冒签验收表格上的名字。其中我虚报了张名求、张带沛,华召良虚报了2户,罗志平虚报了1户,张求花虚报了1户。2014年虚报的危房扶助金到账后,张元帮通知村干部去拿钱,先将7000元拿给各自虚报的农户,剩余的由六个村委干部平分,每人分得8000元。2015年,藤山村有12户危房扶助金的名额,有2户是建了房屋的,我们虚报了10户。等到十户的钱共计150000元到账后,张元帮说廖四妹和张福坤比较困难,各拿5000元给他们,剩余140000元由六个村委干部平分,每人分到23330元。2015年我虚报了张国光、张俏燕、张福坤;华召良虚报了华永生、华永富(老婆廖四妹)、罗胜聪;罗志平虚报了张瑞添、张方照;张求花虚报了张福养;罗胜强虚报了罗耀生(老婆肖友娣)。具体我以他们的名字在农商行新开了存折,扶助金到账后,我就通过支取现金的方式转走。按规定这些人是不符合申报规定,申报资料是我们造假的。2014年,我冒领到张名求的15000元后给了他7000元,冒领到张带沛的15000元后当时全部给了他(因张带沛是我的亲细叔),2015年,我冒领到张福坤的15000元给了他5000元,冒领到张俏燕的15000元没有给她。201667月份,我们村委干部筹集资金陆陆续续退回给农户的。我亲自上门退了15000元给张名求,其中7000元是低保金和种粮补贴款,8000元是危房改造金;退了15000元给张俏燕,退了10000元给张福坤。

2008年至2014年,我通过虚报各年度上、下造播种面积,骗领了钱,具体以申报表和发放表的数量(额)为准。此外,我还帮我的亲戚张小凤、张仿珍、张新发、张淑珍、张带沛等人虚报播种面积。当时参与商议的有张元帮、张求花、罗志平、华召良和我。罗胜强当时没有到村委任职,但以后每年要申报种粮补贴表的时候,张元帮都会和村委干部说,所以罗胜强也是知道。

34、同案人罗志平供称,我于199810月到藤山村委任支委和村委委员,负责组织和文书工作。2013年,藤山村遭受了水灾,对于全倒户想建房就有每户2万元补助。经村干部摸底调查,报了张佐发、张仿珍、黄学清、罗志中、张仁帮、罗胜标到镇民政办审批。此外,因发水灾时张存养、张程才、张方平的房子也浸了水,倒了部分,但当时不想建房,就没有申报,后来他们又想建房,我们就趁县里因“尤特”台风过境,对于因风灾受损的农房也有补助的机会,就申报了张存养、张方平、张程才3户上去,等房子做好验收后,也拿到了每户2万元的补助。我收过张求花给我的2000元。

2014年,县里下达给藤山村的困难农户危房改造是11户,当时纳入了困难户范围又有意愿建房的农户不多。村支书兼主任张元帮说可由村干部去联系与自己关系要好的困难农户来申报,得到的补助款由村干部与农户分,农户8000元,村干部一人7000元。商量好之后,我联系了张方平、黄春发;张国珍联系了张带沛、张名求;张求花联系了张仁帮;华召良联系了罗胜开。我联系黄春发的7000元拿给了罗胜强,张国珍联系多出的17000元就给了张元帮。最后由张元帮定下6户与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一起上报。2014年底或2015年初,补助款到了农户账户,我们就去找农户取出7000元给我们村干部。2015年,县里给我村申报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的户数是12户。张元帮提出现在只有2户符合条件,还有10户的指标,我们将这10户虚报上去,套出现金。我们村干部同意。虚报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的过程是由我们驻村小组干部分别在自己负责的片区推荐农户名单,凑够10户上报,然后由我们向农户收集该农户身份证,到周陂信用社开设帐户,存折没有交给农户,由我们自己分别保管。申报的相关资料由东莞的扶贫干部徐建坤和其他村干部去收集。危房改造扶持资金到了农信社帐户后,由我取出来保管。我们共虚报了10户,共套取了15万元,其中给了廖四妹5000元,给了张福坤5000元,剩下14万元我们村委干部6人平分,每人分到23300元。

2010年至2015年间,我以我老婆张唐花、儿子罗胜增、儿媳陈彩英的名义,共虚报了283亩多(两造)播种面积,骗领了10000多元种粮补贴款。我还帮罗志才、甘坤花、罗哲冠、罗哲伟等人虚报了播种面积,大概300亩。我虚报的种粮补贴面积总数是530亩,一共骗取38000多元。20166月下旬,县纪委来人调查,张元帮要求我们大家筹到钱来退还给村民。之后,我筹到钱分别退给了张瑞添、张方照各15000元。我从张求花处收到的张存养的2000元,我也将钱拿给张求花去退还给张存养。

35、同案人张求花供称,我于199910月开始在藤山村委工作,负责妇女工作,驻6组、7组(2013年开始)、8组、9组、10组。2013年,藤山村遭受了水灾,按民政部门的要求对全倒户建房有补助,每户2万元。经我们村干部共同讨论,报了张佐发、张仿珍、黄学清、罗志中、张仁帮、罗胜标镇里审批。后又有风灾,我们又报了张存养、张方平、张程才3户。补助款到账后,我从我保管的张存养的账户上将补助款2万元取出来,并从中拿出12000元给我们村干部分。因张存养不符合申报条件,是打擦边球,所以我就同他讲,钱批下来后要拿部分出来给我们村干部,每人2000元,但分给我的2000元我没有要。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张元帮、罗志平、张国珍、华召良、罗胜强和我在藤山村委会闲聊时,张元帮提出藤山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金农户指标名额11户,经排查藤山村没有那么多打算建房子的困难户,村干部可以各自报一户贫困户来套钱,套到的钱贫困户分8000元,村干部分7000元。我报了张仁帮的,我叫张仁帮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账号复印件时,和张仁帮说你家新建了房屋,国家有补助款15000元,我帮你申报到钱后,你要拿7000元给我。张仁帮同意,我就将他的资料交到罗志平处。张仁帮虽然在2014年建了房屋,但在2013年补过一次水毁灾后重建20000元,按规定是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资格。其他村干部虚报的5户也是不符合资格的。其中华召良联系到罗胜开;张国珍联系到张带沛、张名求;罗志平联系到张方平、黄春发。当时符合条件的有罗胜禄、罗哲伟、罗胜全、罗胜含、罗桂章5户,共上报了11户。补助款到账后,我们就从补助账户里支出钱给我们村干部分,每人分得7000元。2015年,藤山村危房改造补助金农户指标名额12户,张元帮说符合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农户只有两户。经村干部商议,剩下的10户指标也报上去,套出钱来大家分。我报了张福养;华召良报了华永生、华永富、罗胜聪;张国珍报了张俏燕、张福坤、张国光;罗志平报了张瑞添、张方照;罗胜强报了罗耀生,连同符合条件的黄启清、罗哲应2户,共上报12户。虚报农户的账户是我们村干部拿农户的资料去开设的。虚报的补助款到账后,我们就将钱取出来,共15万元,除给了张福坤、廖四妹(华永富老婆)各5000元外,其余14万元6名村干部分,每人分得23330多元。

2008年至2014年,我以我自己和我父亲、女儿、妹妹的名义虚报了230多亩播种面积,骗领了18000多元补贴款。另外,我为自己的亲戚罗金海、罗彩添虚报了320多亩,多领了23000多元。

36、同案人华召良供称,我于2003年开始到村委上班,20113月,任村委委员,负责民兵工作。20135月份,藤山发洪水,全倒户在建好房子后有2万元的补助。我们藤山村上报了黄学清、张仁帮、罗胜标、张仿珍、张佐发、罗志忠、张程才、张存养、张方平共9户。过了不久,张求花拿了2000元给我,讲是虚报了她细舅张存养的重建家园补助,除给了张存养8000元外,剩下的12000元我们村干部大家分,每人2000元。另外,张国珍也分了3330元给我,讲是以张佐发名义虚报的2万元没有给张佐发,由我们6名村干部平分。黄学清、张仁帮、罗胜标大家讨论定下来的,符合领取补助款条件。张存养在藤山根本没有住房,张佐发及其余申报的农户是否符合申领条件不清楚。20167月,我已将钱退回给了张求花和张国珍。

2013年到2015年县里第二轮“扶贫双到”期内,藤山村有33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指标,每户由财政补助15000元,分三年完成。2014年,指标数有11户,但经排查藤山村没有那么多符合条件想建房子的农户。后张元帮讲,每位村干部搞一户,以他们的名义申报,得到的钱就分给农户8000元,剩下的7000元由我们村干部自己得。我联系到罗胜开,张国珍联系到张带沛、张名求,罗志平联系到张方平(2013年“重建家园”已补过)、黄春发,张求花联系到张仁帮(2013年“重建家园”已补过),连同确实建了房子符合条件的罗胜禄、罗哲伟、罗胜全、罗胜含、罗桂章5户,共报了11户。补助款到账后,我们就分别从各自联系农户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给我们村干部平分,每人700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补助款就全部给了农户。我负责的申报罗胜开危房改造补助金,按规定他是符合申报危房改造补助金的资格的,但是如果村委不将他的名字报上去,他也不可能申报。在申报的过程中,我跟罗胜开说,到时要交6000元到村委,他同意了,我就将他申报危房改造补助金的资料报上去。到账后,罗胜开建房急需用钱,就说干脆借我4000元,当做是借一万元。20166月份我们村委干部被举报后,我就打电话给罗胜开说,2014年我帮你申报危房改造补助金那6000元不要了,你还钱还4000元就行了。

2015年,还剩下12户指标,经排查,只有2户建房。后经我们村干部商议,套出10户指标钱来大家分。我报了华永生、华永富、罗胜聪,张国珍报了张俏燕、张福坤、张国光,罗志平报了张瑞添、张方照,张求花报了张福养,罗胜强报了罗耀生,连同符合条件要建房的黄启清、罗哲应2户,共上报12户。虚报的补助款到账后,共15万元,除给了张福坤、廖四妹(华永富老婆)各5000元外,其余14万元由6名村干部平分,每人分得23330多元。201667月份,有村民到镇里控告,县纪委来人调查后,我们村干部就商量将冒领村民的钱拿回给村民,并说谁经手的就要谁负责去退。我退了华永生、华永富、罗胜聪、罗胜开4户。

种粮补贴从2006年开始申报,刚开始每亩每造补贴7元,因钱不多,大家报的面积比较真实。从2008年开始补贴提高到50-60元,申报面积就加大了,按规定不能申报种粮补贴的田亩数都报上。2008年至2014年,我以我和我父亲的名义虚报380多亩播种面积,骗领了26000多元补贴款。2014年,我以罗胜聪的名义虚报了24亩播种面积,骗取的种粮补贴款2000多元由我领取。虚报骗取种粮补贴的事情,村干部共同商议过。

37、同案人罗胜强供称,我于20126月起任藤山村委会计生督导员,负责计生工作,驻16组、17组。2013年因我身体有病,基本上没有到村委上班。我知道村委贪污了水毁灾后重建补助款,但我没有参与到具体工作。事后张求花拿了2000元给我,说是从张存养那户套出来的;张国珍拿了3300多元给我,说是从张佐发那户套出来的。我都收下了。20167月份,分别拿了2000元、3300元给张求花、张国珍去退回给张存养、张佐发。

2014年,张元帮说有11户困难户危房改造的指标,经大家同意虚报6户困难户的名义来套钱,套到钱后,给农户8000元,剩下的7000元由我们村干部集中起来平分。罗志平帮我联系到黄春发,到了2015年过年的时候,村干部收到每户15000元补助款后留给农户8000元,然后把6户共42000元在我们村干部平分,每人分得7000元。2015年,藤山村共申报了12户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其中有2户是真实的,其他10户是虚报的,每户15000元,共冒领了15万元。15万元中,按张元帮的意思分别给了张福坤、廖四妹各5000元。剩余14万元由我们六个村干部平分,每人分得23333元。我经手虚报的只有罗耀生一户。

2008年至2015年,我以我老婆和儿子的名义虚报了约200亩播种面积,骗领种粮补贴约18000多元。具体虚报了多少面积,以申报表和发放表核实的数量(额)为准。此外,我还帮张美花虚报了100多亩播种面积,帮她骗领种粮补贴10000多元。

20166月份,县纪委来人调查,张元帮要求我们将钱退还给村民。20166月的一天,我支取了15000元连同罗耀生的存折,退还给了罗耀生的老婆肖友娣。此外,我还支取了2000元给张求花、2500元给华召良、3300元给张国珍,7000元给罗志平,由他们退还给虚报冒领的村民。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元帮供称,我从1999年起至今担任藤山村委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从2007年起张国珍任村委副主任,辅助主任开展工作,具体负责道路、水利、调解、国土方面;罗志平任村委文书,负责台面工作和扶贫工作;华召良任村委治保主任兼民兵营长,负责蚕桑、畜牧养殖;张求花任村委文员、出纳兼妇联主任,负责西南小学、村委账目;罗胜强从2012年或2013年起担任村委计生督导员。藤山村委有十七个村民小组,2400人左右,由村干部各自对自己的片区负责管理:张国珍负责第1234小组;罗志平负责第51415小组;华召良负责第111213小组;张求花负责第678910小组,罗胜强负责第1617小组。

2013年洪灾重建家园,我们村报了几户记不清了,上报的名单是由村委干部集中讨论决定。上报申请重建家园补助的村民我认为都符合条件,水浸过房子。其中我看过张仁帮、黄学清、罗志忠家的现场。至于验收,我没有参加,听村干部讲都做了屋。我不清楚张佐发家的房子当时有无受水灾影响,只是听张国珍讲是被洪水冲毁了。我知道张存养到第二年都没有重建房屋。在201667月份,我叫张求花帮我先拿2500元退回给张存养,在我住院时,张求花、罗志平打电话给我说还要我退2500元给张佐发。

申报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过程:我村委按照县扶贫办下发的指标,由各村委干部在负责的片区中推荐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或者困难户,再由村委干部、东莞市望牛墩扶贫小组开会讨论并到现场核实,最后将名单在村委会讨论通过,并由我自己签名确认,上报镇农业办。由农业办到县里面集中办理改造金,由镇财政所将改造金划到已申报的各低保户或者困难户账上。2013年我们村委干部按照规定,将10户实际建房贫困农户做好资料交上去,最后农户领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5000元。2014年,我们村委将11户贫困户申请危房改造的补助款资料交上去,补助款到了的时候,张国珍和华召良向我提出,村委干部能否弄点辛苦费,拿给农户8000元,我们每人分7000元。张国珍负责张带沛,华召良负责罗胜开,张求花负责张仁邦,罗志平负责张方平和黄春发,拿了一户给罗胜强。2015年上面给到12户贫困户的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指标,张国珍、华召良、罗志平提出,做法跟往年一样。一人搞一户,建了房屋的就拿钱给贫困户,没建房的就我们村委干部平分,村委干部六人都同意。之后,五个村委干部填写好农户的危房改造申报表,我就在申报表中签了名。这次虚报了10户,共套取15万元,除拿了5000元给廖四妹,拿了5000给另一户村民外,剩余14万元由我们6个村干部平分,每人分得23333元。我在20165月及6月将危房改造补助款全部退给了农户。

申领种粮补贴过程:我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将申报表格交给各村委干部,由他们自己在负责的片区核实并填写申报表格,村小组组长在申报表格签名确认,负责片区的村委干部也在表格上签名确认,然后由我在表格上签名确认,后就交给文书罗志平盖章并上报镇农业办,再交上去县里面,由镇财政所将种粮补贴划到各农户账上。我没有去现场核查,不能确保申报户的真实性。2010年至2015年,我将我老婆何足花的播种面积亩数加多3亩,在空白的地方加上我女儿张清娇、张静娇、儿媳刘燕,每个人的名下填写1113亩,具体多少亩记不清了,以报表为准。因我在四组耕种了别人6亩左右的田,所以我也在表格上将我的名字加上去,并填写了6亩。2015年的种粮补贴还没有发下来。经办案人员比对依法调取的相关资料,包括播种面积申报表、历年种粮补贴发放标准、种粮补贴发放明细、银行交易流水等,减除我家实际的播种面积,从2008年至2014年,我及我的家人一共虚报了560多亩播种面积(包括上下造),骗领了43500多元种粮补贴款,确认属实。20166月份的一天,我听华召良说他虚报了67户,罗志平说他虚报了2户,张求花说她虚报了4户,张国珍说虚报了2户,罗胜强虚报了2户。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张元帮同步录音光盘证实,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张元帮时已作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元帮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藤山村民委员会主任、支书期间,伙同其他村委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及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元帮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元帮的辩护人辩称观点123,经查属实,但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辩称的观点456,因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不作阐述。纵观全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元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720日起至2020 1月19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元帮在翁源县人民检察院退出的人民币435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元帮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丘党忠

                                 朱全招

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

 

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何舒华